我国选举制度?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秘密选举原则;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那么,我国选举制度?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一、普遍选举。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普遍享有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平等选举。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
三、秘密投票。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平等选举权原则;
(3)秘密选举原则;
(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选举制度的特点如下: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
3、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4、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5、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高度的真实性。

我国的选举制度及其选举方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选举方式。
我国选举方式从选民角度看,分为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从被选举人角度看,分为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举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规定选举日期。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4、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6、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平等选举权原则;
3、秘密选举原则;
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平等选举权原则。三、秘密选举原则 。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五、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十四条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以上就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全部内容,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