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禁止与限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限制。安全监督管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审查、许可证发放、那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2011年2月16日修订。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一条,主要是针对生产、存储的企业的,其处罚对象是单位。
这与企业追究个人违章责任并不矛盾。
附:八十一条全文截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条 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实施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他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1、零售业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平方米,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2、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保持至少1000米的安全距离;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2米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应满足围墙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3、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米,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8米。
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细则详细规定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安全管理。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外资和合作企业,以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科研机构。化学危险物品主要包括六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等。
所有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禁止乡镇企业生产剧毒物品。新建、扩建或改建企业需经审批并遵守城市规划和安全距离要求。新建企业需提交详细的设计报告,包括工艺流程、安全防护设施、工业卫生和环保专篇等,并通过化工设计资格审查。
中外合资企业需符合我国安全标准,引进项目需配套先进的安全设施。新建项目需执行“三同时”规定,即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新研制的危险物品需进行性能研究和毒性实验。生产过程需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企业需进行安全登记,确保具备安全条件和管理制度。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区域周围,有严格的安全距离限制,不得新建居民点等设施。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包装需符合国家规定。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理必须遵循环保法规。
企业需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新工人需体检,有毒化学品车间需设监测点。
以上就是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全部内容,第一条 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信息真伪需自行辨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