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统计法的调整对象是?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等特点。特殊性: 以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复杂性: 社会关系中包括: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又有横向的管理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机构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关系,还有对属于民间统计调查的涉外调查的管理关系。那么,我国统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统计的特点主要有四性:即数量性、总体性、整体性、社会性。最基本的特点是数量性和整体性。
1、数量性:统计学的认识力首先表现它以精确的和无可争辩的事实作为基础,同时,这些事实用数字加以表现,具有简短性和明显性。数量性是统计学对象的重要对象特点,这一特点也可把它和其他实质性的社会科学(如政治经济学)区别开来。
社会经济统计的认识对象是社会经济现象的数量方面,包括现象的数量表现、现象之间的数量关系和质量互变的数量界限。
2、总体性:统计学的认识对象是社会经济现象的总体的数量方面。从总体上研究社会经济现象的数量方面,是统计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科学的一个主要特点。如国民经济总体的数量方面、社会总体的数量方面、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总体的数量方面、各企事业单位总体数量方面等等。
3、具体性:社会经济统计的认识对象是具体事物的数量方面,而不是抽象的数量关系。这是统计与数学的区别。
4、社会性:社会经济现象是人类有意识的社会活动,是人类社会活动的条件、过程和结果,社会经济统计以社会经济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具有明显的社会性。统计学研究社会经济现象,这一点与自然技术统计学有所区别。
扩展资料:
而统计法中,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是统计部门在组织管理统计工作和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
2、统计法所规范的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特殊性: 以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复杂性: 社会关系中包括: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又有横向的管理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机构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关系,还有对属于民间统计调查的涉外调查的管理关系。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政府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包括统计机构的职权、职责,统计人员的职责、职权,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法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是指统计法律制度,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统计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统计法不是各类统计法律制度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
统计的特点主要有四性:即数量性、总体性、整体性、社会性。最基本的特点是数量性和整体性。 1、统计的基本特点是其数量性,统计是从数量方面入手认识现象的工具。可以这样说,没有数量就没有统计。 2、总体性是统计的另一重要特点。所谓总体性,是指统计是从整体上反映和分析事物数量特征,而不是着眼于个别事物,因为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整体上观察,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例如,只有对大量的生育人口进行观察才能得出男孩、女孩的出生比例,若只对个别家庭观察是很难得出这一结论的。
统计的特点主要有四性:即数量性、总体性、整体性、社会性。最基本的特点是数量性和整体性。
1、数量性:统计学的认识力首先表现它以精确的和无可争辩的事实作为基础,同时,这些事实用数字加以表现,具有简短性和明显性。数量性是统计学对象的重要对象特点,这一特点也可把它和其他实质性的社会科学(如政治经济学)区别开来。
2、总体性:统计学的认识对象是社会经济现象的总体的数量方面。从总体上研究社会经济现象的数量方面,是统计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科学的一个主要特点。如国民经济总体的数量方面、社会总体的数量方面、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总体的数量方面、各企事业单位总体数量方面等等。
3、具体性:社会经济统计的认识对象是具体事物的数量方面,而不是抽象的数量关系。这是统计与数学的区别。
4、社会性:社会经济现象是人类有意识的社会活动,是人类社会活动的条件、过程和结果,社会经济统计以社会经济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具有明显的社会性。统计学研究社会经济现象,这一点与自然技术统计学有所区别。
扩展资料:
数理统计学派奠基人是比利时的阿道夫·凯特勒(A.Quetelet,1796-1874),其主要著作有:《论人类》、《概率论书简》、《社会制度》和《社会物理学》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以上就是我国统计法的调整对象是的全部内容,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统计法规定了政府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职责、职权,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信息真伪需自行辨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