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那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分析:10个管理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5个重要文件
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168号)
2、《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3、《兽药停药期规定》、《不需制定停药期的兽药品种》
4、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5、《淘汰兽药品种目录》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关于兽药经营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经营条件:
企业从事兽药经营活动,需具备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以及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经营许可证:
企业需向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合格后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许可证到期前6个月需申请换证。
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时,需重新申请许可证,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质量管理: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购销兽药时,需确保产品与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核对无误。
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购销记录:
销售兽用处方药需遵守相关管理办法。
销售兽用中药材时应注明产地。
兽药购销需建立详细记录,包括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保管制度:
企业应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措施,确保兽药质量。
兽药行业涉及众多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使用。这些管理办法包括《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兽药广告审查办法》以及《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了兽药行业的基本管理框架,确保兽药的广告宣传真实可信,生产过程符合规范,从而保障动物健康与食品安全。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兽药注册办法》则分别规范了兽药产品标签的准确性和注册流程,确保兽药信息透明,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和《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则进一步规范了兽药产品的审批流程和新兽药的研发,保障新兽药的质量与安全性。
同时,为了更好地管理兽药市场,《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也应运而生,确保进口兽药和生物制品符合国家规定。此外,还有《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168号)等重要文件,规范了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
在这些管理办法之外,还有《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兽药停药期规定》和《不需制定停药期的兽药品种》等具体规定,以防止禁用兽药的使用,确保食品动物的安全。
除此之外,还有《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和《淘汰兽药品种目录》,对过时或不符合标准的兽药进行淘汰,推动兽药行业向更高标准迈进。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详尽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目的与依据:
为了有效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确保产品质量,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所有涉及兽用生物制品的分配、经营和监管活动,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分类管理:
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生产名单,其生产、采购和分发由农业部和省级兽医部门管理。紧急情况下,农业部统一调配。
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相对灵活,可通过直销或委托经销商销售。
储存与运输:
省级兽医部门负责建立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并确保分发记录的完整性和保存期限。
采购与使用:
养殖场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向指定企业采购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并需备案采购信息。
所有使用者只能自用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转售。
销售限制:
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只能向指定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养殖场销售强制免疫用制品。
可以。根据查询《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显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其中包括兽药。
以上就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在中国境内,所有涉及兽用生物制品的分配、经营和监管活动,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分类管理: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生产名单,其生产、采购和分发由农业部和省级兽医部门管理。紧急情况下,农业部统一调配。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相对灵活,可通过直销或委托经销商销售。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信息真伪需自行辨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