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经过审批。首先,申请人需为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或药品生产企业,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和污染处理设施,同时具备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环境应急计划,并确保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知识且无犯罪记录。那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经过审批。首先,申请人需为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或药品生产企业,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和污染处理设施,同时具备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环境应急计划,并确保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知识且无犯罪记录。对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需在重点区域安装监控和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审批流程中,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部门会在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会书面说明理由,并可能在现有许可证件上标注。
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具备依法登记、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等条件,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需有相关知识且无犯罪记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许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而非药品类则由省级安监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同样在30日内完成,同样提供书面理由。
企业若获得生产许可或备案,可以自行销售自产易制毒化学品,但厂外销售网点需获得经营许可。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单方制剂仅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并且禁止零售。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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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
一、总则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二、生产、经营管理
1、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主体:
申请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2、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的经营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医学教育|网我整理,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积零售。
三、购买管理
1、 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条件: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难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2、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主体: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预防和打击制造毒品犯罪活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含加工、合成)、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本条例实行严格管理的容易被用于非法生产毒品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品。
对麻黄素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及批量标准见本条例附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依据本条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化工、卫生、医药、工商、贸易、交通等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做好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批量使用,实行登记证管理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跨市、地、州批量运输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六条生产、经营及批量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凭营业执照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或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并领取登记证。
以上就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全部内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一、总则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二、生产、经营管理 1、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主体:申请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信息真伪需自行辨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