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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按国际惯例的解释,采用CIF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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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16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CIF条款项下卖方承担的风险也只货到船弦之前,虽然由我们投的保险但是最终的收益人还是买家,所以首先你要和客户说明白我们不承担开船后出现的风险。你应该把保险单背书后寄给客户。然后你在和人保联系这个事情,那么,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买卖双方按cif liner terms成交

保险公司要陪。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平安险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

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你这个情况属于平安险中的“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而水渍险包含了平安险。

所以保险公司要陪的。

凡在同一航次及同一船上的货物

首先,查一下保险的受益人是否为买方或买方指定受益人,保险索赔一定要受益人提出。

按照CIF的规定,货物的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已经转移到买方,本次灭失为运输途中的灭失,应由买方承担货物风险,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据此,退款、让卖方索赔均为不合理要求,我方完全可以拒绝接受。除非在你们的合同中对CIF条款的规定不是按照INCOTERMS的常规规定。

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

CIF条款项下卖方承担的风险也只货到船弦之前,虽然由我们投的保险但是最终的收益人还是买家,所以首先你要和客户说明白我们不承担开船后出现的风险。你应该把保险单背书后寄给客户。

然后你在和人保联系这个事情,后面的时候让人保和客户直接联系就可以了!

某国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

答: (1)甲舱属于单独海损,乙舱属于共同海损。()

(2)不应该由我方想保险公司索赔。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②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3)我国进出口公司可以如期收回货款。这个涉及到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以及信用证性质。

①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看,信用证虽然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自主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②从信用证性质看,首先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的证件。其次,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实行所谓“严格符合原则”,只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那么议付行就应该付款。所以,只要我方拿着该不可撤销信用证和符合该不可撤销信用证到议付行,就能如期收到议付款。

按国际惯例的解释,采用CIF条件时

你好,在CIF术语下,风险的转移点为:“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货物于运送途中若有任何损害或损失,则由买方负责照料及索赔。

故贵公司可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项下条款进行解释,贵公司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应由欧洲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

参考资料:《国际结算》

以上就是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的全部内容,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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